中華民國壁球協會辦理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
本實施計畫經教育部109年6月23日臺教授體字第1090020702號備查
-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辦理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體總)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裁判制度章則(以下簡稱本章則)」第二點辦理。
-
目的:中華民國壁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壁球裁判制度,提高我國壁球裁判素質,培養壁球裁判人才,提升我國壁球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
本會各級壁球裁判級別及參加資格,如附件一。
-
實施期程:109年1月至12月。
-
實施方式:
-
(一) 辦理單位
各級裁判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課程授課及測驗均由本會辦理,惟C級及B級裁判講習會得委託本會直轄市(縣市)壁球協(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辦理(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並得由受託團體向本會申請辦理。
(二) 辦理場次
- 1.C級裁判講習會至少二場。
- 2.B級裁判講習會至少一場。
- 3.A級裁判講習會至少一場。
(三) 辦理時程及地點(按規劃時程依序排列)
- 1.C級裁判講習會:109年8月21日至8月23日於高雄舉行。
- 2.B級裁判講習會:109年10月14日至10月17日於新北市舉行。
(四) 申辦程序
本會應研提申辦計畫(格式如附件二),並經裁判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各級裁判講習會舉辦前一個月陳報體總備查。講習會結束後四十五日內,應檢具辦理成果、學員名冊、測驗成績、教材講義及有關資料等統一陳報函送體總備查。
(五) 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檢定及申請補發、換證與展延應繳納費用如下:
- 1.C級裁判講習:檢定費新臺幣1000元整,證書費新臺幣500元整。
- 2.B級裁判講習:檢定費新臺幣1000元整,證書費新臺幣500元整。
- 3.A級裁判講習:檢定費新臺幣1500元整,證書費新臺幣500元整。
- 4.補發、換證與展延:新臺幣500元整。
(六) 講習課程
各級裁判講習會課程,應包括學科(含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及術科(含技術操作),其授課學科術科課程科目及配當時數,測驗及格標準,如附件三。
(七) 講習時數
申請參加裁判檢定經審查通過者,應參加本會或受託團體辦理之講習會,並於完成講習課程始得參加學科筆試及術科操作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 1.C級裁判:至少二十四小時。
- 2.B級裁判:至少三十二小時。
- 3.A級裁判:至少四十小時。
(八) 證照核發
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辦法規定不能取得裁判資格者,由本會發給裁判證照。
-
-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
-
(一) 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二)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四) 犯殺人罪。
(五) 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
-
申請參加裁判檢定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四,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檢定及證書費用,向本會提出申請:
-
(一) 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三點參加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 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本計畫第六點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
-
成績複查
-
(一) 對於學科及術科測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測驗結果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各該主辦協會提出複查申請。
(二) 本會將於複查申請受理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複查結果送達申請人。
-
-
教練證效期及展延
-
(一) 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二) 前款專業課程時數包括以下各類:
- 1.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 2.亞洲壁球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 3.國際壁球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 4.經本會認可之其他體育團體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 1.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事務人才培訓營。
- 2.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裁判研習會。
- 3.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裁判研習會
- 4.本年度辦理專業進修課程講習,共計 3 場。
(三) 本會各級裁判人數:
- 1.A級裁判:77人。
- 2.B級裁判:13 人。
- 3.C級裁判:28人。
-
-
裁判證補(換)發
-
(一) 持有裁判證者,因故遺失、更名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表格,向本會申請補(換)發。
(二) 裁判證逾期未換發者,應準用第三點至第七點規定,再行參加各級教練講習會,並經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
-
裁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註銷其裁判證,並通知體總備查,且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
-
(一) 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二) 取得裁判證後,有違反本辦法第六點規定情形之一。
(三) 轉讓、出借或出租裁判證予他人使用。
-
-
其他事項
-
(一) 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者缺課四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測驗。
(二) 各級裁判講習證明書,由本會名義核發。
(三) 各級裁判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相關資料及名冊,除由本會妥善保存。
(四) 本會將配合體總訪視相關作業。
(五) 經本會判處禁賽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升級之講習會,期滿後得再參加各級別之講習會,經測驗及格後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
-
本計畫經裁判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陳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核,轉送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