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壁球協會112年度辦理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
本實施計畫經教育部112年2月24日臺教授體字第1120008715號函備查
-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目的:中華民國壁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壁球教練制度,提高我國壁球教練素質,培養壁球教練人才,提升我國壁球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本會辦理各級壁球教練參加資格,如附件一。
- 實施期程: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 實施方式:
- 單一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申請
本會應於各級教練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舉辦前30日,依本計畫研擬各級教練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場次之申辦計畫,並函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體總)備查。
- 單一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結案
本會應於各級教練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結束後30日內,檢具各級教練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之成果報告書等相關資料,函報中華體總備查。
(三)辦理單位
各級教練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課程授課及測驗均由本會辦理,惟C級及B級教練講習會得委託本會直轄市(縣市)壁球協(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辦理(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並得由受託團體向本會申請辦理。
(四)辦理場次
- C級教練講習會二場。
- B級教練講習會一場。
- A級教練講習會一場。
- 專業進修課程講習一場。
(五)辦理時程及地點(按規劃時程依序排列)
- C級教練講習會:112年3月10日至3月12日於新北市泰山國民運動中心舉行,預計報名人數15人。
- B級教練講習會:112年4月15日至4月16日及5月6日至5月7日於新北市泰山國民運動中心及桃園市蘆竹國民運動中心行舉,預計報名人數15人。
- C教練講習會:112年6月23日至6月25日於高雄醫學大學及中正技擊館舉行舉行,預計報名人數15人。
- A教練講習會:112年9月2日至9月3日及9月8日至9月10日於新北市泰山國民運動中心與高雄醫學大學及中正技擊館舉行舉行,預計報名人數15人。
- 專業教練進修課程講習六小時:112年4月16日於新北市泰山國民運動中心舉行,預計報名人數21人。
(六)參加各級教練講習檢定及申請補發、換證與展延應繳納費用如下:
- C級教練講習:檢定費新臺幣1000元整,證書費新臺幣500元整。
- B級教練講習:檢定費新臺幣1000元整,證書費新臺幣500元整。
- A級教練講習:檢定費新臺幣1500元整,證書費新臺幣500元整。
- 補發、換證與展延:新臺幣500元整。
(七)講習課程
各級教練講習會課程,應包括學科及術科,其授課學科術科課程科目及配當時數,測驗及格標準,如附件二。
(八)講習時數
申請參加本會或受託之各級教練講習會經資格審查通過者,應於完成講習會課程時數後,始得參加學科及術科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 C級教練:至少二十四小時。
- B級教練:至少三十二小時。
- A級教練:至少四十小時。
- 專業進修課程講習六小時。
- 參加各級教練講習會缺課達四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科及術科測驗。
(九)證照核發
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及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辦法及計畫規定不能取得教練資格者,由本會發給教練證照。
-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 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 犯殺人罪。
- 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 申請參加各級教練檢定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講習費用,向本會提出申請:
- 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三點參加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 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本計畫第六點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 參加身分屬「原持有證照級別逾期未換發而失效者」,應檢附原持有證照級別之證明文件。
- 成績複查
- 對於學科及術科測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測驗結果次日起七日內,向本會提出成績複查申請。
- 本會將於成績複查申請受理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複查結果送達申請人。
- 教練證效期及展延
- 本會各級教練人數:(統計至111年12月30日)
1. C級教練:465人。
2. B級教練:44人。
3. A級教練:26人。
- 教練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教練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 前款專業課程時數包括以下各類:
- 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 亞洲壁球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 經本會認可之其他體育團體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 (1)教育部體育署-專任運動教練增能研習會。
- (2)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培訓隊教練增能教育訓練課程。
- (3)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教練增能課程。
- (4)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事務人才培訓營。
- (5)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教練研習會。
- (6)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教練研習會。
- (7)本會在賽前辦理教練研習會。
- (8)e等公務員數位學習平臺。
- (9)台北e大數位學習網。
- 本年度辦理專業進修課程講習,共計 1 場。
- 教練證補(換)發
- 持有教練證者,因故遺失、更名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表格,向本會申請補(換)發。
- 教練證逾期未換發者,應準用第三點至第七點規定,再行參加原持有證照級別之教練講習會,並經學科及術科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證照核發。
十一、教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註銷其教練證,並函送中華體總備查,且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
- 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 取得教練證後,有違反本辦法第六點規定情形之一。
- 轉讓、出借或出租教練證予他人使用。
十二、其他事項
- 各級教練講習證明書,由本會名義核發。
- 各級教練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相關資料及名冊,由本會妥善保存。
- 本會將配合中華體總訪視相關作業。
- 經本會判處禁賽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各級教練講習會,期滿後得再參加各級教練講習會,並經學科及術科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十三、本計畫經本會教練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函報中華體總審核並轉送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