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壁球協會
112年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之第3次排名賽(U17及19歲組)暨2023年亞洲青少年壁球個人錦標賽國家代表隊選拔賽
競賽規程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20007962號函辦理。
二、主 旨:為推廣壁球運動培訓優秀青少年壁球選手,提升國內壁球競技實力,本排名賽共辦理6次,累計第1至4次排名賽積分遴選參加2023年亞洲青少年壁球個人錦標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壁球協會
五、承辦單位:新北市體育總會壁球委員會、勇源基金會
六、比賽時間:112年3月11日至3月12日 (星期六、日) 。
七、比賽地點:新北市泰山國民運動中心壁球場。(新北市泰山區全興路167號)。
八、參賽資格:入選本會112年潛力計畫選手(如下表)。
序號 |
組別 |
姓名 |
1 |
19歲男子組 |
陳宥鈞 |
2 |
19歲男子組 |
李宗翰 |
3 |
19歲男子組 |
潘羿安 |
4 |
19歲男子組 |
黃少莆 |
5 |
19歲男子組 |
洪浚翔 |
6 |
19歲男子組 |
曾翊軒 |
7 |
19歲男子組 |
蔡欣倫 |
8 |
17歲男子組 |
陳友友 |
9 |
17歲男子組 |
潘竑叡 |
10 |
17歲男子組 |
李祐安 |
11 |
17歲男子組 |
徐昇祥 |
12 |
17歲男子組 |
彭紹謙 |
13 |
17歲男子組 |
徐偉恩 |
14 |
17歲男子組 |
楊承旻 |
15 |
17歲男子組 |
陳俊瑋 |
16 |
19歲女子組 |
鄭毓蓁 |
17 |
19歲女子組 |
陳彥綺 |
18 |
19歲女子組 |
徐子涵 |
19 |
19歲女子組 |
黃 馨 |
20 |
17歲女子組 |
夏珍珠 |
21 |
17歲女子組 |
陳美美 |
22 |
17歲女子組 |
張世沛 |
23 |
17歲女子組 |
林奇華 |
24 |
17歲女子組 |
羅鈺淇 |
九、比賽辦法:
(一)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壁球協會2022年單打比賽規則。
(二)賽制:依各組人數多寡採循環賽或淘汰賽。採五局三勝制,每局11分。
U17男子組:採淘汰賽,第一次排名賽前四名為種子,其餘須抽籤。
U17女子組:採循環賽。
U19女子組:採循環賽。
U19男子組:採淘汰賽,第一次排名賽前四名為種子,其餘須抽籤。
十、報 到:
(一)時間:112年3月11日上午11:00。
(二)地點:新北市泰山國民運動中心壁球場(新北市泰山區全興路167號)。
十一、競賽規定事項:
(一)各參加比賽單位,應於賽前30分鐘到場。
(二)超過比賽時間10分鐘未出賽者,以棄權論(以大會掛鐘為準)。
(三)為了比賽進行順利,場地安排及出場順序大會有權調度,各球員不得異議。
(四)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更改賽程時,經主辦單位口頭或書面通知,各球員不得異議。
(五)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及不遵守比賽條例規定者即取消比賽資格。
(六)為顧及選手權益,須事先取得比賽雙方選手的同意後始得錄影,且錄影後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公開播放(因個資法)。
(七)所有參加比賽選手不得使用禁藥,若查驗到取消名次及資格。另如受本會、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簽署單位(含國際奧會轄下各組織、國際單項運動總會、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國家奧會、國際綜合賽事主辦單位)及其他權管單位所為之禁賽處分者,於禁賽期間不得參與選拔、比賽等任何活動。
十二、申訴:如有抗議事件,須於事實發生半小時內提具正式抗議書送大會裁判長,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由大會裁判長及副裁判長進行審查,裁定結果不得再行抗議,申訴成立,保證金退回。
十三、獎勵:
(一)各組優勝前三名頒贈獎狀乙張、獎盃或獎品乙份。
(二)各組排名賽依排名賽成績累計個人積分,作為爾後各項潛力計畫之出國
參賽及移訓遴選依據,個人積分計算標準如下:
名次 |
個人積分 |
1 |
10 |
2 |
8 |
3 |
7 |
4 |
6 |
5 |
5 |
(三)本會今年排名賽共會舉辦六次,各組累計積分前三名,由本會頒發獎狀
乙張、獎盃或獎品乙份。
十四、保險:本賽事投保公共意外險,請各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有關公共意外險額度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十五、2023年亞洲青少年壁球個人錦標賽國家代表隊遴選:
十六、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本會設有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08)7534523或0933381201
投訴信箱:E-mail:sract.squash@msa.hinet.net
十七、運動禁藥管制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一)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藥檢。
(二)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
1、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1~S5、M1~M3、P1)」:無論是否參賽,應儘速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2、賽內期〔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比賽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S6~S9、P1)」: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3、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TUE 申請或申請截止日期後提出申請,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三)各項國內賽事TUE 申請截止日期為2月28日。
(四)運動禁藥相關內容:
1、禁用清單(https://www.antidoping.org.tw/prohibited-list/)
2、治療用途豁免申請(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
3、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athlete/)
4、採樣流程(https://www.antidoping.org.tw/testing-procedure/)
5、其他藥管規定(https://www.antidoping.org.tw/regulations/)
十八、本競賽規程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