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壁球協會
112學年度第25屆全國青少年壁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教育部112年7月19日臺教授體字第1120027029號函及體育署同年8月2日
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20030724號函辦理。
二、宗 旨:辦理本會優秀壁球選手,獲得壁球運動甄試升學資格。促使壁球運
動向下紮根,激勵青少年球員奮發向上,以提升壁球技術水準。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壁球協會
五、協辦單位:新北市體育總會壁球協會、勇源基金會、新北市泰山國民運動中心
六、舉辦日期:112年10月28日至10月29日。
七、舉辦地點:新北市泰山國民運動中心壁球場。
八、參加單位: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九、參加資格與分組:取消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資格之年齡限制,惟其仍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年齡之限制。
十、比賽項目:(一)國中組男子單打賽、(二)國中組女子單打賽 (三)高中組男子單打賽、(四)高中組女子單打賽
十一、比賽方法:單淘汰制或循環賽制因比賽人數而定。
採五局三勝制、每局11分
十二、比賽規則:採世界壁球總會2023年單打比賽規則
十三、報名手續:
(一)報名費:每校新台幣500元。
(二)日期:自即日起至10月14日止。
(三)手續:詳實填寫報名表(報名表須蓋有學校印章證明),並附上學生證及身份證
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連同報名費以現金袋方式郵寄本會,用以審查資格
並辦理保險事宜。
(四)報名地址:900-屏東市安鎮里大安街23號
(五)連絡人:王文瑞 連絡電話:0933381201、08-7534523
十四、抽籤:112年10月18日(星期三)下午15時正假本會(屏東市安鎮里大安街23號)秘書處會議室舉行,逾時未到者由秘書處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112年10月20日公布賽程。
十五、領隊會議:時間為112年10月28日、上午08:30地點為新北市泰山國民運動中心會議室
十六、報到
(一) 時間:為112年10月28日、上午09:00
(二) 地點:新北市泰山國民運動中心壁球場。
十七、甄試資格:本賽事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該辦法申請甄試。
(一)該比賽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將該比賽類列為競賽種類時,依規定將不具有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二)本賽事除國中組、高中組,外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三)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第6條第6款規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該學年度前2款賽會運動種類或項目以
外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甄試:
1、參賽隊(人)數在16個以上,最優級組前8名。
2、參賽隊(人)數在14個或15個,最優級組前7名。
3、參賽隊(人)數在12個或13個,最優級組前6名。
4、參賽隊(人)數在10個或11個,最優級組前5名。
5、參賽隊(人)數在8個或9個,最優級組前4名。
6、參賽隊(人)數在6個或7個,最優級組前3名。
7、參賽隊(人)數在4個或5個,最優級組前2名。
8、參賽隊(人)數在2個或3個,最優級組前1名。
(四)另有關競賽規程內容,實際各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辦理該項(組) 比賽。
(五)學生申請甄試,以招生簡章所列各校之運動種類及名額為限。歷年各運動種類開缺情形,請參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網站」
(網址:https://lulu.ntus.edu.tw/) 歷年簡章。
十八、獎勵:男、女各項前八名均頒發獎品或獎盃與證書。
十九、懲 戒:
(一)球員於比賽時間發佈後,逾時十五分鐘未出場者,判該球員棄權。
(二)嚴格禁止教練、家長於場外以任何方式指導,場外任何人等也不得參與判決。違反者判其在場球員,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罰一分,第 三次以後罰一局或判
失格
(三)為了比賽進行順利,場地安排及出場順序大會有權調度,各球員不得異議。
(四)參加比賽應攜帶國民身份證,或附有照片且蓋有學校印鑑之在學證明,以備查驗。
(五)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更改賽程時,經主辦單位口頭或書面通知,各球員不得異議。
(六)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及不遵守比賽條例規定者即取消比賽資格。
(七)如有抗議事件,須於事實發生半小時內提具正式抗議書送本會審查,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以本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行抗議,抗議成立,保證金
退回。
二十、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本會設有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08)7534523或0933381201
投訴信箱:E-mail:sract.squash@msa.hinet.net
二十一、運動禁藥管制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二十二、附 則:
(一)比賽中發生爭議時,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依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合法之申訴,依比賽規則11條辦理,並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三)競賽期間會場內人員,均由本會投保前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投保第一項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所有參加比賽選手必需戴專業壁球護目鏡。
(五)所有參加比賽選手不得使用禁藥,若查驗到取消名次及甄試資格。
二十三、本規程如有修正,由本會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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