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壁球協會
113學年度第26屆全國青少年壁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教育部113年7月23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28537號函及體育署113年8月9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30030462號函辦理。
二、宗 旨:辦理本會優秀壁球選手,獲得壁球運動甄試升學資格。促使壁球運動向下紮根,激勵青少年球員奮發向上,以提升壁球技術水準。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壁球協會
五、協辦單位:新北市體育總會壁球協會、勇源基金會、新北市泰山國民運動中心
六、舉辦日期:113年10月19日至10月20日(星期六及星期日)。
七、舉辦地點:新北市泰山國民運動中心壁球場。
八、參加單位: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九、參加資格與分組:具有中華民國高中/國中在學學籍者。
十、比賽項目:(一)國中組男子單打賽、(二)國中組女子單打賽
(三)高中組男子單打賽、(四)高中組女子單打賽
十一、比賽方法:單淘汰制或循環賽制因比賽人數而定。
採五局三勝制、每局11分
十二、比賽規則:採世界壁球總會2023年單打比賽規則。
十三、報名手續:
(一)報名費:每校新台幣500元。
(二)日期:自即日起至10月4日止。
(三)手續:詳實填寫報名表(報名表須蓋有學校印章證明),並附上學生證及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連同報名費以現金袋方式郵寄本會,用以審查資格並
辦理保險事宜。
(四)報名地址:900-屏東市安鎮里大安街23號
(五)連絡人:王文瑞 連絡電話:0933381201、08-7534523
十四、抽籤:113年10月9日(星期三)下午3時正假本會(屏東市安鎮里大安街23號)秘書處會議室舉行,逾時未到者由秘書處代為抽籤不得異議,113年10月16日公布賽程。
十五、領隊會議:時間為113年10月19日上午8時30分
地點為新北市泰山國民運動中心會議室
十六、報到
(一) 時間:為113年10月19日上午9時
(二) 地點:新北市泰山國民運動中心壁球場。
十七、甄試資格:本賽事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該辦法申請甄試。
(一)該比賽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將該比賽類列為競賽種類時,依規定將不具有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二)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第6條第6款規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該學年度前2款賽會運動種類或項目以
外經教育部核定之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甄試:
1、參賽隊(人)數在16個以上,最優級組前8名。
2、參賽隊(人)數在14個或15個,最優級組前7名。
3、參賽隊(人)數在12個或13個,最優級組前6名。
4、參賽隊(人)數在10個或11個,最優級組前5名。
5、參賽隊(人)數在8個或9個,最優級組前4名。
6、參賽隊(人)數在6個或7個,最優級組前3名。
7、參賽隊(人)數在4個或5個,最優級組前2名。
8、參賽隊(人)數在2個或3個,最優級組前1名。
(三)另有關競賽規程內容,實際各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辦理該項(組) 比賽
(四)學生申請甄試,以招生簡章所列各校之運動種類及名額為限。歷年各運動種類開缺情形,請參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網站」
(網址:https://lulu.ntus.edu.tw/) 歷年簡章。
十八、獎勵:男、女各項前八名均頒發獎品或獎盃與證書。
十九、注意事項:
(一)球員於比賽時間發佈後,逾時十五分鐘未出場者,判該球員棄權。
(二)嚴格禁止教練、家長於場外以任何方式指導,場外任何人等也不得參與判決。違反者判其在場球員,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罰一分,第三次以後罰一局或判格。(三)為了比賽進行順利,場地安排及出場順序大會有權調度,各球員不得異議。
(四)參加比賽應攜帶國民身份證,或附有照片且蓋有學校印鑑之在學證明,以備查驗。
(五)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更改賽程時,經主辦單位口頭或書面通知,各球員不得異議。
(六)所有參加比賽選手必需戴專業壁球護目鏡。
(七)所有參加比賽選手不得使用禁藥,若查驗到取消名次及甄試資格。另如受本會、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簽署單位(含國際奧會轄下各組織、國際單項運動會、
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國家奧會、國際綜合賽事主辦單位)及其他權管單位所為之禁賽處分者,於禁賽期間不得參與選拔、比賽等任何活動。
(八)為顧及選手肖像等權益,須事先取得比賽雙方選手的同意後始得錄影,且錄影後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公開播放。
(九)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及不遵守比賽條例規定者即取消比賽資格。
二十、申訴:
(一)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合法之申訴,教練須於事實發生半小時內提具正式抗議書送大會裁判長,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由大會裁判長及副裁判長進行審查,並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裁定結果不得再行抗議,申訴成立,保證金退回。
二十一、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本會設有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08)7534523或0933381201
投訴信箱:E-mail:sract.squash@msa.hinet.net
二十二、運動禁藥管制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一)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藥檢。
(二)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請,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
1、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1~S5、M1~M3、P1)」:無論是否參賽,應儘速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2、賽內期〔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比賽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S6~S9、P1)」: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3、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TUE 申請或申請截止日期後提出申請,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三)各項國內賽事TUE 申請截止日期為9月18日。
(四)運動禁藥相關內容:
1、禁用清單(https://www.antidoping.org.tw/prohibited-list/)
2、治療用途豁免申請(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
3、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athlete/)
4、採樣流程(https://www.antidoping.org.tw/testing-procedure/)
5、其他藥管規定(https://www.antidoping.org.tw/regulations/)
二十三、保險:競賽期間會場內人員,均由本會投保前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投保第一項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十四、本規程如有修正,由本會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
請下載報名表